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东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2执异33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中建大厦17楼1706A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4月14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6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2年3月8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粤1302执恢215号]中,作出了(2017)粤1302执恢215号拍卖通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异议称,贵院的拍卖程序不合法,异议人刚收到贵院的送达评估通知书和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造成异议人无法及时告知承租人方勤,同时贵院也没有履行通知涉案房屋的承粗人,在异议人提交了租赁合同给贵院后,贵院没有采取任何的法律措施告知承租人,直接挂网拍卖,损害了承祖人的合法优先购买权。综上所述,异议人认为本秦执行程序违法,在贵院没对涉案房屋的租赁情况进行查清及履行必要的告知手续之前,应立即停止对异议人的房产网络拍卖行为。故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将涉案的房屋正在拍卖的情况通知房屋承租人方勤,使方勤对涉案房屋有优先购买权。院在没对异议人的异议依法处理时,请求贵院立即中止2017年日对***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C座1702号房的网络拍卖活动。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粤1302执恢215号拍卖通知,内容为:因被执行人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委托淘宝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房地产证号:20××61]和C号[房地产证号:20××18]和被执行人***位于花园”唐轩2-××号房地产[房地产证号:40××42]的房地产按评估价分别1781000元、1823400元、6916600元下调20%即分别为1424800元、1458720元、5533280元作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
另查,经本院委托,广东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惠正房地评字[2017]第081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被执行人***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1号[房地产证号:20××61]和C号[房地产证号:20××18]和被执行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南、麒麟路西“麒麟花园”唐轩2-××号房地产[房地产证号:40××42]的房地产按评估价分别1781000元、1823400元、6916600元。2017年8月25日11:00时,(2017)粤1302执恢215号案件在上述三处房产张贴了《送达评估通知书》;2017年11月29日,(2017)粤1302执恢215号案件向***送达了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2017年10月28日,(2017)粤1302执恢215号案件对异议人***进行询问,告知异议人在十五天内提供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2017年11月9日,***提交一份其与方勤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NO:1001636),约定:异议人将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艺勤,租期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每月租金7350元。
2017年11月14日公告,2017年12月16日,涉案房屋拍卖成功。
再查,本案中,异议人提交了一份其与方勤于2015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NO:1001636),约定:异议人将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艺园路麒麟唐轩花园/大厦2栋901房出租给方勤,租期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每月租金7350元。位于深圳市××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房产原权属人为***,现异议人***以位于深圳市××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房已出租给方勤,本院没有通知承租人侵害了承租人的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如上所述。
本院认为,位于深圳市××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房产原权属人为***,现异议人***以位于深圳市××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房已出租给方勤,本院没有通知承租人侵害了承租人的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异议人***并非本案涉案房屋的原权属人,即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故***针对涉案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卜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