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杨东山、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2执异24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中建大厦17楼1706A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4月14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6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2年3月8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粤1302执恢215号]中,作出了(2017)粤1302执恢215号拍卖通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异议称,一、贵院的送达不合法,异议人至今没收到贵院的送达评估通知书和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从人民法院报的公告上也查找不到相关的内容,异议人在2017年10月20日才获知上述事项。惊闻贵院于2017年10月28日要对异议人的房产进行网络拍卖。贵院上述行为属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二、评估报告评估的房产价值明显过低,评估的房价严重低于市场的实际价格。根据深圳市房价二手房实际交易数据查询,深圳市房价一直处于价格上涨的形势,异议人所处区域的房产均价12万元以上。评估公司的估价结果折合单价却仅为6万多元/平米,显然已严重偏离了市场的实际价值。三、《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还存在以下问题,致使报告书不具真实性和参考性。1、《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内容不全面,没有声明实地查勘的参加人员名字,落款中缺少估价师的签单和亲笔签名。2、《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的十二“实地查勘期”为2017年7月27日,但实际上评估机构再次估价时,没有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实地查勘期存在不实,对估价结果产生影响。3、《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没有提供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同类房地产市场交易等数据资料,异议人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据深圳市房价二手房实际交易数据查询,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违反了市场价值原则。4、《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缺少对深圳地区整体房地产市场形势、深圳地区本类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国家和深圳本地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分析等,缺乏针对性和侧重性,对估价对象的分析没有侧重点。对因素的分析大多是静态的,很少考虑深圳未来的发展变化。5、《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对于选用比较法和收益法及未选用方法的理由阐述没有阐述,也没有阐明估价技术路线,致使估价缺乏准确性和客观性。综上所述,异议人认为本案执行程序违法,在贵院没对异议人的评估异议进行依法审查之前,应立即停止对异议人的房产拍卖。特请求:1、贵院对异议人的评估报告异议依法处理。2、请求贵院撤销惠州市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惠正房地评字[2017]第08109号”评估报告,重新另行委托新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3、在没对异议人的评估异议依法处理时,请求贵院立即中止2017年10月28日对***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C座1702号房的网络拍卖活动,以免造成异议人损失无法挽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粤1302执恢215号拍卖通知,内容为:因被执行人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委托淘宝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号[房地产证号:20××61]和C座1702号[房地产证号:20××18]和被执行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南、麒麟路西“麒麟花园”房地产[房地产证号:40××42]的房地产按评估价分别1781000元、1823400元、6916600元下调20%即分别为1424800元、1458720元、5533280元作为保留价金象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
另查,经本院委托,广东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惠正房地评字[2017]第081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被执行人***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号[房地产证号:20××61]和C座1702号[房地产证号:20××18]和被执行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南、麒麟路西“麒麟花园”唐轩号房地产[房地产证号:40××42]的房地产按评估价分别1781000元、1823400元、6916600元。2017年8月25日11:00时,(2017)粤1302执恢215号案件在上述三处房产张贴了《送达评估通知书》;2017年11月29日,(2017)粤1302执恢215号案件向***送达了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现异议人***以其没有收到涉案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涉案房屋的评估价值过低及评估报告存在问题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涉案房屋的拍卖。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其没有收到涉案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报告》,2017年8月25日11:00时,(2017)粤1302执恢215号案件在上述三处房产张贴了《送达评估通知书》;2017年11月29日,(2017)粤1302执恢215号案件向***送达了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至于异议人以涉案房屋的评估价值过低及评估报告存在问题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并非针对(2017)粤1302执恢215号案件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卜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