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13执24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贵阳市白云区永顺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执行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毕节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3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永顺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本院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但因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经被多案冻结在先,本案为轮候冻结,故无可扣划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2、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贵州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毕节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的土地使用权,本院对该宗土地已进行手续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时间从2021年2月2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但本院为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分别委托三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上述已查明的被执行人毕节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
4、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约谈申请人,将本院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对本案的意见。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情况,并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人债权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一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周灿荣
法官助理杨鑫玉
书记员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