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47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4月2日生,仡佬族,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
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杨程,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7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507763.4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大额银行存款账户、无车辆登记信息;2022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4706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标的507763.4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措施,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1执47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赵羿翔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