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执47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2021)黔0581民初4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25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