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执16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人,住四川省郫县。
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0)黔0522民初47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黔西市黔城都会项目在黔西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还有工程款未结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城都会项目工程款85490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