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祥鹏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11514号
山东祥鹏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山东祥鹏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祥鹏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祥鹏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1.44元、减半收取1940.72元,由山东祥鹏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阳
书记员  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