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6执137号
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8)川16民初93号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广安弘道游乐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广安弘道游乐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安弘道游乐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采取总对总查询、不动产登记查询未查询到财产,诉讼中保全了广安弘道游乐园管理股份有限公财产权益但现不能处置,依法对广安弘道游乐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米更生
审判员 黄正明
审判员 梁 成
书记员 刘高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