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民申3936号
再审申请人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安弘道游乐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终20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阎 涛
审 判 员 胡 钉
审 判 员 古莉玲
法官助理 屈高洁
书 记 员 文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