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执异9号
案外人: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康井路11号。
负责人:杨丽红。
委托代理人:杨连科,云南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人: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贺伦江。
被申请人: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龙池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深圳中酷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703。
法定代表人:赵建。
被申请人:赵建,男,198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申请人:贺琴,女,198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办理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酷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赵建、贺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过程中,案外人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对查封坐落于玉溪高新区九龙片区宗地编号为YXGXQ(2017)1××2号地块和YXGXQ(2017)1××3号地块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称,请求解除(2021)云04执保79号案对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玉溪高新区九龙片区宗地编号为YXGXQ(2017)1××2号地块(土地面积:10.2831公顷)和YXGXQ(2017)1××3号地块(土地面积:3.050200公顷)的查封。事实和理由:编号为YXGXQ(2017)1××2号地块和编号为YXGXQ(2017)1××3号地块为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国有土地。2017年11月30日,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在玉溪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分别以出让价6000万元、出让价1780万元竞得编号为YXGXQ(2017)1××2号地块和编号为YXGXQ(2017)1××3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于2018年5月30日与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合同签订后,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和法定纳税义务,根据合同第11条和《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取得前述两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称,一、案涉地块是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从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处受让所得且已进行公示,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作为出让人,又自行以权属人的身份对此次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其行为等同于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不符合市场规则也不符合常理。二、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作为上述两地块使用权的出让人,负有协助受让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未履行办证义务的行为不能作为其提出保全异议的理由。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与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有关两地块的权属纠纷应自行通过诉讼解决,并以法院确认其为权属人的生效裁判文书为依据提出财产保全异议。三、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合同解除权已消灭,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也已在该土地上加盖建筑物,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与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2月迅速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有恶意串通之嫌。四、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已在案涉两块土地上加盖建筑物,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试图以解除合同的方式收回土地,忽视地上建筑物的存在,不符合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和规定。
本院审理的原告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酷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赵建、贺琴、深圳市卡为通信有限公司、第三人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包含案涉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云04民初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属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酷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赵建、贺琴所有、价值47148514.8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院据此于同日立案保全,案号为(2021)云04执保79号,在保全过程中,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查封公告,对下列财产进行查封:“一、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宗地编号为:YXGXQ(2017)1××2号地块(登记面积:102831平方米)及该地块上的建筑物。二、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宗地编号为:YXGXQ(2017)1××3号地块(登记面积:30502平方米)及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同日,在高新区九龙池片区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指挥部门口粘贴了查封公告及保管财产通知书。
另查明,本院到红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执行系统查询关联案件,本辖区内查封宗地编号为YXGXQ(2017)1××2号地块和编号为YXGXQ(2017)1××3号地块的案件及查封时间分别为:(2020)云04执保39号案件,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2020)云04执保72号案件,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2021)云04执保77号案件,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4年8月16日;(2021)云04执保79号案件,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
根据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的证据载明,2018年5月30日,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后变更为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作为出让人、云南中经卡为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受让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CR53红塔区201803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YXGXQ(2017)1××2号,宗地总面积102831平方米,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6000万元。签订了合同编号为CR53红塔区2018036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YXGXQ(2017)1××3号,宗地总面积30502平方米,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178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的规定,本案查封YXGXQ(2017)1××2号地块和YXGXQ(2017)1××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在后,系轮候查封,能否产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提出解除(2021)云04执保79号案对案涉土地的查封,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郑子云
审 判 员 李德见
审 判 员 杨 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陶 楠
书 记 员 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