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渝01行终50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杨某某,男。
上诉人重庆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12行初7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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