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0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银锦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1921830K。
法定代表人:袁正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飞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394747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6)渝0110民初1017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缓执行,经过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0执4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