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0执恢112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银锦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1921830K。
法定代表人:袁正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飞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394747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过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10执恢11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