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财保119号
申请人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1921830K,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银锦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汤卫星,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博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博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博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8)渝0110执保26号、(2018)渝0110执保26号之一、(2018)渝0110执保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重庆博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綦江区房产。2019年6月18日申请人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