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银聪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银聪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银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正耕。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7民初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双方协议管辖,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辖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