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3财保281号
申请人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银锦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正街9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不足部份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案的诉讼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