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5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盈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钟湾村9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银锦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袁正耕。
上诉人重庆盈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巴法民管异初字第00153号裁定,驳回重庆盈福物流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重庆盈福物流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盈福物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400万余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不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且诉讼标的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的建设工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