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3397号
原告:***,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电信大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89781173J。
法定代表人:徐文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欣大道1号商铺B04-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677448137。
负责人:税百开,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66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289XJ。
法定代表人:刘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孝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