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3398号
原告:***,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会,贵州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电信大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89781173J。
法定代表人:徐文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欣大道1号商铺04-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677448137。
代表人:唐全勇,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66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289XJ。
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679092.71元;二、判令三被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196936.88元,2022年4月1日以后的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6%计算,直至本金支付完毕时止;三、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等。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20日,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淤泥大河煤矿地矿井污水缓冲池工程。工程内容:600立方钢筋混凝土缓冲池,基础土石方开挖、挡墙及护坡工程。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三、合同价款:为暂定价,含税价款56万人民币。四、计价方式:按竣工图及现场签证计算工程量,套用贵州省2004版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价,并执行黔建建通[2011]564号和黔建建通[2014]463号及相关文件进行调整后不下浮办理结算(在施工期间若贵州省新版定额出台按新版定额执行),材料价格执行金河片区2017年1月市场价(材料市场价格表附后),如有变化增加材料参照《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1期执行。承包人开具建筑增值税专用发票。五、派驻现场人员代表:发包人派驻徐文发,承包人派驻唐全勇、查登礼(两人职权:现场施工组织,安全、质量、进度控制,协商处理工程事务,程资料):技术负责人是陈文其。六、竣工结算: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上报竣工结算,发包人在签收后二个月内完成内审后移交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2017年1月,前述二被告又签订第二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大河煤矿原煤场彩钢瓦大棚及附属设施工程;工程地点同上;工程内容:挡墙基础土石方机构开挖M7.5水泥砂浆砌筑毛石挡墙及护坡工程,回填土、挡墙排水沟等工程。三、合同价款:为暂定价,含税价158.8万元。”。二被告签订上述两个协议后,几被告、以及担保人查登礼以无资金施工为由,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遂签订《工程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等内容......,查登礼在协议中落款处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为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义务”。2017年1月29日,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5月完工。原告完工后将工程交付给几被告使用,2019年6月,几被告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并进行了结算,被告仅支付原告867000元(230000元+637000元);该金额是原告签字同意后,由被告打款给工人的工资以及支付的材料款,原告认可该金额。2020年12月17日,原告向贵院提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之诉,因需补充证据为由故撤回起诉。被告仍拒付款项,原告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法印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本案总分公司之间对原告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利息计付标准,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本案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详见诉讼请求计算方式。《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因施工工程属于不动产范畴,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向贵院提起诉。
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之前,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渝05破申9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告***应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无管辖权。现结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及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管辖的通知》(渝高法[2021]96号)第一条规定,被告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故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方彦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