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大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149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66号(广电大厦综合楼18、19、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761272553。 法定代表人:**天,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禅小区北园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2215249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66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289X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大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予以受理。 本院查明,2021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5破申9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渝高法〔2021〕9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及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管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管辖标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债务人企业住所地位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衍生诉讼案件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  公  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 行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