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502民初21100号 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写字楼3号楼7层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N7XU2C。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贵州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66号附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289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7日出生,住 重庆市高新区东城街道安全村5组7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511××××。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18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1346.00元,以上共计11346.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其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明确为:以欠付的租赁费和材料赔偿款为基数,从2018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8日,二被告因毕节市品艺大厦工程项目急需建筑材料进行施工,于是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顶托等建材,双方签订了《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被告所需的建材租赁给二被告,二被告也正常使用原告的租赁材料。直至2017年9月17日,双方基本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经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建材租赁费及赔偿费等金额共计一万元。于是,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若被告***从被告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处拿到工程欠款后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若被告***未拿到工程欠款即应于2018年3月18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壹万元整。但2018年3月18日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二被告在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合同欠款义务。但在双方结算完毕后二被告尚欠合同款1万元,在结算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二被告均未履行的行为已经违约违法,二被告应继续支付原告合同欠款,还应赔偿因拖延支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本院。 二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二被告因毕节市品艺大厦工程项目急需建筑材料进行施工,于是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顶托等建材,双方签订了《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被告所需的建材租赁给二被告,二被告也正常使用原告的租赁材料。直至2017年9月17日,双方基本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建材租赁费及赔偿费等金额共计一万元。于是,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在被告***追回品艺大厦工地欠款时归还,若被告***未拿到工程欠款即应于2018年3月18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壹万元整。但2018年3月18日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被告***在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合同欠款义务,但在双方结算完毕后被告***尚欠1万元未予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款项归还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继续支付原告合同欠款,还应赔偿因拖延支付款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未还欠款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3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19日至款项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于原告诉请被告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万元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理由为被告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欠条上面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租赁费和材料赔偿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欠付的租赁费和材料赔偿款为基数,从2018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