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执1494号
移送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被执行人: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66号附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剑阁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依据(2019)川0823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8800.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与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以公司破产为由申请司法救助,要求免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823执14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雷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