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1财保2号 申请人: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289X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紫江花园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9372125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人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3400万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7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贵阳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移送该案财产保全函,为防止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3400万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