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3300号



原告:***,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现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天正路6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7786X。

法定代表人:黄春成,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以,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钟明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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