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1156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菜园集镇。
被告:***,男,成年,住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解放路与梦蝶路交叉路口西200***名府项目部。
被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天正路6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