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447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被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天正路6号第三层。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