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今迈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今迈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今迈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盐民仲审字第0039号
申请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华夏绿城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今迈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今迈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仲(2013)裁字第23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属实,但被申请人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岩土勘察报告;2.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勘察报告进行合理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进行鉴定,但仲裁庭却以鉴定不能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明显存在程序违法;3.申请人的建设项目中并未使用被申请人的勘察报告,被申请人也未履行其他义务;4.盐城仲裁委员会支持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违反客观事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规定,请求贵院撤销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仲(2013)裁字第230号仲裁裁决,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江苏今迈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辩称:仲裁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也未隐瞒重要证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是针对申请的理由是否存在上述情形。经查,盐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未违反法定程序,且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交了岩土勘察报告,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综上,申请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对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3)裁字第230号裁决的撤销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