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今迈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辖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33年8月21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9年1月23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6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2年1月18日生。
原审被告南京苏众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太平桥南16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江苏今迈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苏众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众泰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今迈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迈勘察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2)玄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曾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现又向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着节约审判资源的原则,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被上诉人曾以相同的事由,以今迈勘察公司为被告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因故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上诉人曾以相同的事由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不属一案二诉的情形。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被告苏众泰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太平桥南16号604室,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从属地位,依法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法院针对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采用裁定的方式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2)玄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洪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慧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