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345X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预交36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谈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