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345X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预交36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谈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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