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7766号之一
原告:***益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告***益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益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益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林 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