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鄂7102民初36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16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5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将汉十高铁HSSG-3标一分部二工区CFG工程发包给被告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红。2016年1月18日,被告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红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并签订《汉十高速铁路HSSG-3标CFG桩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范围HSSG-3标一分部二工区CFG桩施工,劳务清包,包工不包料,工程量以原始地面至桩底标高深度计算,工程单价21.5元/延米(不含税金),工程款支付根据项目部的每月计量工程量,按合同价格支付80%,工程全部完工,项目部完成全部计量后,被告15天内支付原告至全部款项的90%,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完成施工量共计4689681.05元,但被告仅向原告转账支付了工程款3950000元,尚欠工程款739681.05元。2019年4月汉十高铁HSSG-3标工程竣工,2019年11月汉十高铁全线通车。原告多次向各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红均以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39681.0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680000元。被告***付清该款项后,原告***与被告***之间所涉《汉十高速铁路HSSG-3标CFG桩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全部处理完结。
二、原告***放弃向本案其他被告主张案涉合同的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559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