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5887号
原告:***。
被告:武汉赣鑫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赣鑫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武汉赣鑫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20011390180438××××)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武汉赣鑫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