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圆通桥北河埂312三楼,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联盟路393号鼎隆宾馆(政法宣教中心)后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杜行镇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1)闵经初字第1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不服原裁定,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送货地址在“柏联广场”并同时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为仲裁机构仲裁等。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因上诉人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在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根据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在签订的销售合同第一条附注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标的物所作地和合同履行地: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杜行仓库”。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辖区内,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并依法裁定驳回被告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上诉人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出合同履行地在昆明市的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励朝阳
代理审判员周寅
代理审判员盛伟玲
书记员林通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