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2财保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83077Q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和平路47号五楼
负责人:高科技著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2年11月17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云0112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昆明的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昆明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