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2民初7655号
原告: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和平路47路五楼。
法定代表人:高科技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83077Q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帅、***,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52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被告:**,女,汉族,1951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馨予,***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预收一半诉讼费),由原告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汉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