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民终182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83077Q。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永平路49号鑫都韵城5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云会,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8民初1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书,并裁定该案由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费由许廷权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许廷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21年10月28日签订《昭通天麻博物馆改造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了工程期限、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发生争议后的管辖地。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和结算,现因结算款发生争议,本案应当属于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地为工程所在地,即云南省彝良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当按照约定管辖原则在合同约定地云南彝良县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工程款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也在云南省彝良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审法院不认可双方的约定管辖内容,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起诉许廷权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应以普通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到许廷权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且在双方发生纠纷后未就该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协议,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对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云南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主张其与许廷权于2021年10月28日签订《昭通天麻博物馆改造内部承包协议》,履行中超付款项,请求返还。对此,该合同内容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请求返还标的为工程款,工程地点为彝良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无管辖权而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8民初189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贵琼
审判员 李绍宏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秦绍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