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3948号
原告:山西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动(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山西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4元,减半收取3992元,由原告山西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