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异9号
申请人:重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观音桥街道红锦大道1号16-1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MA7FRP2A3E。
法定代表人:谢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露璐,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重庆竣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709463065W。
法定代表人:刘世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渝,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勤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73号1栋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5000084895。
法定代表人:高泽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竣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竣雄公司)与重庆勤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告知函、申请书。
本院查明,竣雄公司与勤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渝0109民初7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勤上公司向竣雄公司支付工程款22013136.64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1866元。竣雄公司对勤上公司欠付的工程款22013136.64元就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工业园区重庆勤上光电LED系列生产线的1号厂房、1号倒班房及研发车间项目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勤上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竣雄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来院[(2017)渝0109执1053号]。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勤上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月8日,申请人***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竣雄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2016)渝0109民初760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公司。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竣雄公司通过告知函向被执行人勤上公司通知了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勤上公司盖章予以确认。此外,申请执行人竣雄公司在申请人***公司提交给本院的《申请书》上盖章确认债权转让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竣雄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公司,并通过告知函将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勤上公司,勤上公司盖章予以确认,申请人***公司取得该债权,申请执行人竣雄公司也向本院予以确认,现申请人***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重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甘玲
审判员刘丹丹
审判员黄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邹巧莉
书记员周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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