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竣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竣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5442号之二
原告:***鑫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盛镇新安村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761239988。
法定代表人:谢万兵,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星华,四川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竣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永川区大安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468065W。
法定代表人:刘世禄。
原告***鑫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竣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鑫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鑫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572元,减半收取计3286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共计5806元,由原告***鑫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