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4民初326号之一
原告:重庆竣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46806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维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路***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7015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竣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国维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竣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竣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竣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竣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晓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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