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722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700153825302G,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翠百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牧传道。
被执行人:安徽世界村富硒氧吧康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仙寓镇竹溪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世界村功能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仙寓镇竹溪村。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世界村富硒氧吧康养有限公司、安徽世界村功能饮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皖172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世界村富硒氧吧康养有限公司、安徽世界村功能饮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世界村富硒氧吧康养有限公司、安徽世界村功能饮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92487.99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7029.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192.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波
审判员*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722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700153825302G,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翠百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牧传道。
被执行人:安徽世界村富硒氧吧康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仙寓镇竹溪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世界村功能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仙寓镇竹溪村。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世界村富硒氧吧康养有限公司、安徽世界村功能饮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皖172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世界村富硒氧吧康养有限公司、安徽世界村功能饮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世界村富硒氧吧康养有限公司、安徽世界村功能饮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92487.99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7029.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192.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波
审判员*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