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721执17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池州市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池州市开发区南宜产业园14号标准化厂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州市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东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东劳仲裁字第105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所依据东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2021)东劳仲裁字第105号仲裁裁决书中载明:“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该裁决书于2021年10月28日开始生效。池州市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二项规定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关于东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东劳仲裁字第10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