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池州市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池州市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02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执行人:池州市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池州市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牧传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池州市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池州市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义位于宣城市区盛宇湖畔51栋408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国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义位于宣城市区盛宇湖畔51栋408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