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5549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飞彩办事处银桥湾小区6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8653648XB。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诉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于2018年11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建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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