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6号
原告: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银桥湾小区6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8653648XB。
法定代表人:吴浩,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泉,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东风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赵晶,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兵,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巢湖市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巢湖市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巢湖市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