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陵县恒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3812号

原告:南陵县恒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葛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073917848R。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园,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银桥湾小区6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8653648XB。

法定代表人:吴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陵县恒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2020年10月11日,原告以已与被告于庭外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陵县恒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67元,由原告南陵县恒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娟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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