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03执12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91341500152986614G,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佛子岭西路;
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8653648-X,住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银桥湾小区6幢1001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3日生效的(2018)皖1503民初1716号判决,于2018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状元路支行的账户12×××81存款9183485.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翁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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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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