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信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1060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院诚盈中心5号楼902、903、9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3822(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公司、**公司签署的《劳务分包工程现场管理协议》;2.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公司损失374317.6元(包括合同差价损失344317.6元、律师费30000元)及经济处罚款45000元;3.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公司、**公司经招投标程序,**公司将涉案劳务工程分包给**公司,并于2021年5月17日签署《劳务分包工程现场管理协议》(简称“劳务分包协议”)合同编号Ocean-FB-2021-XXX,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包**公司发包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区***公租房项目消火栓工程·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价款总额1207079.37元;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3月1日,计划完工日期2021年10月1日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公司未按照劳务分包协议的约定,多次以投标时的价格报价低、亏损为由,要求调整劳务分包协议价格,拒绝施工,且**公司多次遭到**公司劳务人员索要劳务费用的投诉。 **公司按照劳务分包协议的约定就**公司施工的现有工程量已经支付完工程价款。至今,**公司拒绝施工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整体工期进度。由于**公司项目系公租房项目,具有特殊的社会影响和关注度,为政府重点工程,事关民生。**公司的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司严重违背了法律法规及劳务分包协议的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不同意**公司诉讼请求。第一,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疫情原因及施工现场情况导致工期大幅延长,**公司不具备施工的条件,**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二,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违背公平原则。因工期大幅延长,**公司尚欠工人工资204177元,欠付辅料费13500元。**公司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垫付工程款,积极推进工程进展。**公司被迫于2021年底停工。**公司在双方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28日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经营公司就该工程签订合同,标的高于本合同差价高达344317.6元,其行为严重违约。若合同上调344317.6元**公司也完全可继续履行合同,这证明**公司明知按照合同原价款履行已远低于市场价,原合同履行不能,显失公平。 **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工程现场管理协议》;2.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欠付工人工资204177元;3.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未结材料费129900.45元;4.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5.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6.请求判令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7日北京***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与反诉被告北京**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补签《劳务分包工程现场管理协议》(简称“劳务分包协议”),合同编号[0cean-FB-2021-XX],合同约定由***信承包**建筑发包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区***公租房项目消火栓工程-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价款总额1207079.37元;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3月1日,计划完工日期2021年10月1日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事实上,该工程实际的开工时间为2020年12月份,**发作为***信在该项目的施工现场负责人,与**建筑对接项目全部细节。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疫情原因及施工现场情况导致工期大幅延长,使得***信承担了合同工期不应该承担的大量的人工费,同时,在此期间材料费价格大幅上涨,这些都给***信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信多次通知**建筑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建筑无视**百信客观垫付大额费用的情况,不同意变更合同金额,**百信被迫于2021年年底停工。而**建筑在双方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信经营同类业务的经营公司就该工程签订合同,标的高于本合同30万。***信认为,在现有合同标的不调整金额的情况下履行面临进一步的巨大经济损失,违背公平原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公司辩称,不同意**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工程现场管理协议》,该合同为劳务分包合同,其中合同的价格中包括施工劳务评估工期、加班利润等一切费用,并且该合同价款即合同固定总价,不会因为任何因素而改变。任何时候,**公司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支付该合同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系**公司自愿签署,且投标报价及投标清单系**公司自己核算的结果,上述《分包协议》及附件多次写明固定价格构成,且合同中多次体现合同的价款及不予调整的条款。并且**公司2021年年底停工,**公司构成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17日**公司(劳务发包人,甲方)与**公司(劳务承包人,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工程现场管理协议》合同编号:[Ocean-FB-2021-XXX](以下简称《分包协议1》),工程名称:通州区***公租房项目消火栓工程劳务分包工程。《分包协议》约定:“一、分包协议内容1.本协议分包范围:招标范围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承揽范围内的消火栓系统且包含但不限于系统的打透眼、套管内外封堵、设备安装、拆除、配合调试所需的劳务作业等全部内容施工安装。” “2.本协议劳务作业内容:A.设备的安装、拆除、调试、验收移交及工程保修等工作。B.系统所需管线的安装、拆除、调试验收及工程保修等工作。C.以上各系统的现场清理、成品保护、二次搬运、配合物业移交等全部工作内容。” “3.工程地点:通州***。” “5.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3月1日;计划完工日期:2021年10月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14天,自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二、合同价款及结算1.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款总额:1207079.37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零柒仟零柒拾玖元叁角柒分。2.如乙方没有能力完成所有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甲方有权将一部分工程内容另行分包,扣除相应合同金额。” “3.合同价格中已经包括完成合同工程范围内工程所需要的: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资料、维护、停工费用、误工费用、工期调整费用、加班费用、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由乙方包工、***(含钢材)、包机械、包管理、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包施工全部风险等、包验收等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维保期间的所有费用……” “4.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对应的工程量清单,是支付劳务分包工程进度款、变更洽商及工程结算的依据。5.工程量清单对应的综合单价在本工程实施及结算过程中均不予调整,如综合单价对应的项目特征内容木完成则需扣减。6.工程量清单如有实质性增加或减少,经甲方项目负责人及工程部、经营部书面确认后,方可调整结算价款,综合单价是完成该项目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工作,乙方不得以清单描述不清或理解问题要求调整综合单价。” “7.合同价款及合同单价不会因人工工资、材料价格、政府收费、汇率浮动等因素而改变,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不作任何调整。” “9.本工程合同单价均为包干价,所有包干单价的工作及范围内容均已考虑并包括完成合同所需设计、施工方案、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所需全部内容,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作调整。” “15.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因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变更洽商而产生的工程费用,变更除外。” “三、劳务分包费用支付管理……4.本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发放办法:4.1施工过程中,按月支付,按承包人当月完成产值的70%支付,且该部分产值经项目经理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单价组价甲方支付乙方该月进度款。4.2工程全部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给乙方工程劳务合同总价款的70%,双方就工程结算价款达成一致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5日内,且甲方收到总包单位的结算款后,甲方支付给乙方至决算价款的95%,决算价款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质保期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工程变更洽商办理程序。本项目如有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等涉及费用的工作,必须按照如下程序签认,否则甲方不予认可:1、甲方项目经理与乙方根据工程现场情况,办理相应的变更洽商……” “九、工作联络:1.乙方指定**发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络手机。2.乙方接收甲方电子文件的指定邮箱为……甲方发至该电子邮箱的文件,视为乙方已经签收。乙方接受甲方文件的制定地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长兴村3组55号。联系人为**发……所有信函寄到此地址视为送达……” “十一、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2.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政策)导致的工期及自身财产损失,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不应向发包方索赔施工工期及自身发生费用……” “十二、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等。”此外,《分包协议1》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分包协议1》附件二为**公司出具的《报价承诺书》,内容包括:“……针对《通州区***公租房项目消火栓工程》,我方报价为1207079.37元,(其中税金为35157.65元),为表示我司诚意,我司郑重承诺,最终以1207079.37元(其中税金35157.65元)的固定总价承包……本公司承诺以此价格保质保量完成图纸内(请见招标文件图纸目录)所有与承包相关工作及相关规范要求等内容”。**公司在承诺人处**,**发签字。 《分包协议》附件四为**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诺书》,内容包括:“……一、贵司根据建设单位资金支付情况支付我方工程款,在建设单位未支付贵司工程款的前提下,我司不要求贵司支付我司相应的工程款;二、进度款支付比例根据合同约定并结合建设单位的回款比例进行支付;三、我司有能力保证正常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因建设单位或发包人的资金支付情况而影响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保证不会出现农民工聚众闹事等不良行为,如有发生,我司愿接受贵司50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给贵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我司愿意支付不少于5万元的赔偿,以上罚款不设上限……”**公司在承诺人处**,**发签字。 2021年4月10日,涉案工程正式开工。**公司提交的《开工报告》记载:工程名称:通州***公租房项目。工程地点:通州*****。施工单位:北京**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述准备工作已就绪,定于2021年4月10日正式开工……**公司在施工单位处**。**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其认为没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具体的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均未写明,但**公司并未申请对该开工报告所盖公章进行鉴定。 庭审过程中,经本院询问涉案工程进场情况,**公司认为2021年4月10日是**公司进场的,前期是案外人北京中寰基业北京建设公司共同(以下简称中寰公司),与**公司是一帮人。**公司主张,刚开始进场是中寰公司,后改为**公司,2021年4月10日是**公司进场。 **公司提交《工程报量表》《进度计量汇总表》,《工程报量表》报量人为**公司**发(打印),日期自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12月30日,《工程报量表》经原告方签字确认。**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 2021年7月9日,**公司、**公司与中寰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书》,内容包括:“***公租房项目消火栓系统劳务合同原由北京中寰基业北京建设公司签订,后因我司原因原合同作废,更换劳务公司为北京***信建筑有限公司……春节前收到的消火栓系统进度款33883.17元,也转为北京***信建筑有限公司进度款,视同上述合同款支付。”2021年2月10日,**公司向中寰公司转账33883.17元。 2021年7月13日,**公司向**公司转账74085.02元。 2021年9月16日,**公司向**公司转账4308.95元。 2021年9月2日,**公司出具《代发工资收款证明》,内容为:“我公司……收到通州***公租房项目2021年6月代发工资10000元……” 2021年9月27日,**公司向**公司转账50000元。 2021年11月2日,案外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系涉案工程**公司的发包方)向案外人***、案外人***、**发等七人分别网上代发转账1000元,3000元,4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 2021年11月22日,**公司向**公司转账6797.16元。 2021年12月1日,城建公司向***、**发等五人,分别网上代发转账4000元、20000元、4000元、8000元、4000元。 2021年12月29日,城建公司向***、***、**发等七人,分别网上代发转账2000元、3000元、9000元、3000元、8000元、2000元、3000元。 2022年1月20日,城建公司向案外人***、**、**发等十人,分别网上代发转账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7000元、5000元、22000元、50000元、13000元、13000元。 2022年1月21日,**公司向**公司转账58080元。 2022年1月28日,**公司向**公司转账234242.67元。 以上合计691396.97元。**公司、**公司均认可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691396.97元,**公司认可就其已经向**公司报送过的工程量,**公司支付完毕。 2022年2月18日,**公司与**公司就涉案工程召开会议。**公司提交《***公租房项目消火栓劳务队商谈会议记录》(以下简称《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参加人为案外人***、案外人***、**发。内容为**公司向**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价格进行调整。**公司陈述相关诉求需向领导汇报,待结果出来后消火栓队伍再安排后续施工事宜。**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其认为能够说明**公司知要求调整价格不符合约定。 2022年3月2日,**公司向**公司发送第一份《函》(以下称《函1》),载明:“……近日,项目春节后复工在即,但贵司项目负责人**发却以投标时的报价过低、造成亏损为由,要求调整合同内价格……我公司不予接受。根据项目工期需要,现要求贵司于收到本函后三个工作日内采取如下方案之一:方案1:更换贵司项目负责人和施工人员,安排工人进场抢工期,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的施工内容;方案2:安排人员,就已完工的施工内容与我公司清算,贵司退场。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3日内给予回复。如贵司3日内未回复我司,我司将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并对你司提起法律诉讼。” 2022年3月3日,案外人***与**公司案外人***微信沟通**公司现地址。该聊天记录**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公司认可***系**公司劳务负责人。 ***“方便了把你们公司现在的地址发给我” ***“北京市顺义区……***”。 **公司提供两份快递单,发件时间均为2022年3月3日,一份收件地址为**公司在《分包协议》中预留的**发地址及电话,签收情况为退回;一份收件地址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给出的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收件人为案外人***,签收情况为已签收。**公司认可,***系**公司员工,工作为会计。 **公司对于该《函1》真实性不认可,其认为**公司2021年3月3日发函将**发收件地址及电话填写错误。但经本院核对,**发地址及电话与《分包协议》所载一致。 2022年3月5日,**公司与**公司就涉案工程进度召开会议,并记录《会议纪要》(**字[2022]001号)(以下简称《纪要1》)。《纪要1》内容为手写,载明了以下内容: “通州区***项目公租房项目的消火栓专业施工合同的需求调整单价,**发要求合同价调整到市场价,从合同条款上来说不符合调价要求,**发自己认为报价低了,越干越赔,不能再干了,目前**发进不了项目现场,谁不让进找谁干他,他的机具还在现场,丢了怎么办。” **公司***:“对于合同来说,合同已签了,按合同要求不能调价,要执行合同,合同是包干价格。” **公司***、**发:“有合同要执行合同,**发不认合同。” **公司案外人**:“已施工69万,付69万,合同额120万,未于50多万。” **公司**发:“需求27万,撤场价15万,**方提出12万。”“不懂合同,不懂法律,我就要求给我钱我走人,我不认合同。”“项目要进行,我继续干就调整合同,请走我就补钱,不要谈了,要找总包闹事” **公司***:“**发的产值是70万,按合同要求支付产值的70%,应付49万元,**支付产值的100%,已经可以了。**发年中向**借5万元,不再有工人讨薪的事情,年底又出现了。” ***、**发在**公司处签字,陈**虎、**、***、***、***在**公司处签字。《纪要1》中还记载其他内容。关于《纪要1》,签字真实性认可,但**公司主张,签字时,《纪要1》上没有写**公司要去闹事,**没有说过要去闹事,除了闹事的部分,其他的都认可。**公司主张,在疫情的情况下,只要能够持平开支,没有利润也能完成后续消火栓施工工作,在会议上,对《函1》内容做了回答。 同时,**公司提交《会议纪要1》开会时的录音及文字整理版,**公司对该录音等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录音包括以下内容: 陈**虎:“这个,你干的69万,按照咱合同的约定是不是,按照合同的价格算就是69万,这个你得认吧?” **发:“什么玩意” 陈**虎:“就是按照合同该约定你现在干的活” **发:“按照你算的,那是对啊” 陈**虎:“是,69万是不是?这个你得认吧?” **发:“按照你这个算,因为报的量多,大多没有细算,但是报量未混量,混量也相差不多少。” 陈**虎:“那就是说你现在干的活就是值69万,这个你是认的,对吧,老张?你现在就是希望,在这个基础上是不是给够你所说的让你不舍本的这个钱,是不是?” **发:“对,我现在工人没开出的钱,因为年前我已经报上去了。” …… 陈**虎:“你先说**不调价,你施工不施工,你施工,**自然让你进得去,哥们,你要愿意施工?” **发:“不能施工,我就等你调价,当时王经理我们开会也说了,解决不完,我也不能施工。我有会议纪要,你不解决完,你也不能让我施工啊。” 2022年3月16日,**公司再次向**公司发送第二份《函》(以下称《函2》),载明:“……时至2022年3月15日18:00时仍未收到贵司任何回复。我司为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于2022年3月5日在我司召开项目施工协调会,你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发到场参会……由于贵司拒绝施工……为此,我方要求解除与贵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贵司必须按照要求限期离场。离场手续办理如下:1.所有施工机具、剩余材料于2022年3月18日退出现场;2.我司进场交付给贵司施工的材料、设备请点后于2022年3月18日移交我司项目部;3.2022年3月18日移交项目所有施工资料……”被告提供的快递单显示,第二份《函》的签收情况为:2022年3月1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签收。《函2》真实性**公司认可,认可收到了《函2》。 2022年4月7日,**公司(劳务发包人,甲方)与案外人北京翰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飞公司)(劳务承包人,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工程现场管理协议》合同编号:[Ocean-FB-2022-004](以下简称《分包协议2》),工程名称:通州***公租房消防及防排烟工程-消火栓劳务分包工程。第二份《分包协议2》约定:“一、分包协议内容1.本协议分包范围:招标范围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承揽范围内的消火栓系统北区住宅(1#~15#楼)北区商业(16#~20#)北区车库、南区车库、南区商业(21#~22#)、***剩余工程量及全部管道打压试验,全部消火栓专业的收尾工作(包括***项目消火栓专业已完项目的整改),直至竣工验收及质保期,且包含但不限于系统的打透眼、少量剔槽、套管及套管内外封堵、设备安装、拆除、配合调试所需的劳务作业等全部内容施工安装;(不含管道保温)” “2.本协议劳务作业内容:A.设备的安装、拆除、调试、验收移交及工程保修等工作。B.系统所需管线的安装、拆除、调试验收及工程保修等工作。C.以上各系统的现场清理、成品保护、二次搬运、配合物业移交等全部工作内容。” “二、合同价款及结算1.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款总额:860000.00元(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元整。”此外,《分别协议2》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公司认为因**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闹事,系**公司违约,对此,**公司举证以下内容: 1.其**出具的《说明》,内容为:“2021年9月22日我项目部(北京城乡建设集团通州区***公租房项目)接到劳动监察通知,对项目部工人***……工人***……工资问题进行解决……” 2.《协议》两份,**公司**发与***、***分别签订,内容为***、***工资支付方案。 3.**公司出具的《回复函》,内容包括:“通州区人力社保局:对于贵司受理的通州区***公租房项目消防专业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事宜,处理如下……”。 4.《现场支付工人工资确认》,**公司**、***等人签字,内容包括:“2022年1月21日上午在……对***公租房项目工人进行工资支付……在北京***信建筑有限公司现在转账支付***、***、***3名工人工资。工资全部结清并签字确认,并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讨薪。” 5.2022年4月1日会议纪要,议题为“关于***公租房项目劳务(消火栓分包)讨薪事宜。”,内容包括:“……***:2021年10月24日到项目上班,2022年1月13日离场,劳务公司欠款……出勤时间81工日……***:2021年10月24日到项目,2022年1月13日离场……出勤时间81工日……5.对完工后未打欠条,只有对工条。劳务公司说是春节前结清,但未付清……” 6.仲裁案件相关材料:包括出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内容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诉等。 **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其认为由于疫情及施工现场的情况导致延期,发生这种情况后,**公司积极处理,垫付了大量费用,但**公司消极处理,导致工人产生消极行为。 **公司提交北京***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所)委托合同、2022年3月23日**公司向***所转账3万元的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公司因**公司违约支出律师费用3万元。 **公司举证自制《支出明细》《工资明细》《人员银行卡名单》《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考勤表》《购销合同》两份(该两份合同双方均为案外人孟村回族自治县**管件厂与中寰公司,签订日期分别为2021年4月15日、2021年7月7日)证明**公司在履行《分包协议1》过程中的支出情况。**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其认为《分包协议1》为固定总价合同,**公司支出的费用与**公司无关,且大部分证据系自制,没有依据。 **公司举证微信转账记录和银行流水,证明给工人工资发放情况,但有一些工资是现金发放,所以无法计算总额,**公司无法向法院提交支付工资的总额。**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很多钱也不是**公司转账。 关于2021年10月1日涉案工程为何没有完工,主楼工期是否延误,双方意见如下: **主张主楼公司没有延误,2021年11月份已经完工。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进度表。**公司主张《分包协议1》约定,合同价格中包括误工费用、工期调整费用等的所有费用,**公司无理由主张因主楼工期延误导致费用增加。2022年5月22日涉案工程项目已具备投入使用条件,证据为《关于商请紧急征用通州区***公租房项目的函》,内容包括:“……经调研,贵中心所属通州区***公租房项目符合集中隔离条件,现商请征用事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认为,主楼工期有延误,施工条件达不到,只能主楼干一部分,消防干一部分,导致**公司人工费增加,故**公司主张调整合同价格。涉案工程是一边建楼一边跟做消防栓,一层一层同步进行。 另,涉案工程没有进行过阶段性结算。关于工程量确认情况,**公司主张,每个月进行确认,**已经完工的部分已经付款完毕。**公司主张,**公司按月报量,但核算之后不一定当月支付。**公司不清楚**公司是如何计算工程量的,因为中间没有付款,所以没有尽早发现亏损情况。 庭审过程中,**公司认为《分包协议1》显失公平,根据**公司与翰飞公司的《分包协议2》对比合同价款,已经显失公平。在《分包协议1》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为疫情原因,导致主楼建设延误,导致工期延长,由此引发人工费大幅上涨,**公司没有按月结算,导致工人工资无法支付。 关于《分包协议1》的解除问题,双方意见如下: **公司认为**公司在2021年底停工,多次要求调整价格,该工程是政府工程比较紧张,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人多次闹事。《分包协议1》已经于2022年3月17日解除,因2022年3月16日的《函2》**公司已经收到。 **公司认为《分包协议1》没有解除,双方未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公司在《分包协议1》未解除的情况下,与同类公司签订合同,禁止**公司员工施工,是**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公司在本案中亦要求解除合同。2022年2月10多号停工。 关于撤场情况: **公司主张**公司的人员已经将设备清退,并举证**公司搬运机具的照片和两次搬运的出入证。 **公司认可曾两次搬运机具,但认为其至今未撤场完毕,其没有证据证明仍有机具在涉案工程场地内,**公司称会自行联系**公司将设备进行撤场。 以上事实,有分包协议、说明、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函、开工报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1》,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分包协议1》所约定的相关内容。 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第一,**公司在履行《分包协议1》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第二,**公司在履行《分包协议1》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第三,《分包协议1》的解除原因是什么?解除日期是哪天? 第一,**公司在履行《分包协议1》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1.关于《分包协议1》履行:《分包协议1》书面合同签订前,**公司即于2022年4月1日(开工报告是2021年4月10日)进场施工,**公司未举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存在违约情形,故**公司在按照约定履行《分包协议1》的消防工程劳务方面,不存在违约行为。 2.关于出现工人闹事:**公司举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五次工人闹事事件,**公司认可曾出现工人闹事事件,但系由于**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无法发放工人工资导致。《分包协议1》中双方约定,**公司应保证正常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因建设单位资金支付情况而影响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故按照双方约定,在**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况下,**公司亦应保证工人工资的正常发放。故关于涉案工程出现**公司工人闹事的情况,系**公司违约。 3.关于停工要求**公司增加施工费用:**公司主张,其停工要求**公司增加施工费用原因如下: 因疫情原因政府相关防疫部分多次要求工地停工,导致工期大幅延长,产生大量合同外的人工费等,此期间人工费、材料费价格大幅上涨,**公司出现延误公司情况及未按期付款情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分包协议1》签订于2021年5月,新冠疫情开始于2020年1月底,2021年5月正系疫情期间是周知的事实,截止2021年底至2022年初,疫情情况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公司签订《分包协议1》时,应充分考虑疫情因素对工程、工期、人工可能带来的影响。但**公司仍选择与**公司签订该协议,并在《分包协议1》中约定因政府政策等导致的工期及自身财产损失,**公司自行承担的相关条款,说明**公司已对疫情对施工产生的影响做好充足准备。故**公司主张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人工费大幅上涨的主张,本院认为,从**公司进场的2021年4月,到**公司正式提出停工要求上涨工程款的2022年2月,不到一年时间内,没有证据显示人工费用出现大幅波动,且对此,**公司并未举证。故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材料费大幅上涨情况,**公司并未举证,且在庭审过程中,**公司认可,消防工程主材系**公司提供,**公司仅负责辅材及劳务。故**公司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主体结构延误导致工期延误情况,关于主体结构是否延误情况,**公司认为主体结构完成时间为2021年11月,没有延误,对此**公司举证2022年5月被政府征用证明主体结构已经完成,此外没有其他证据。但**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1》约定的工程完工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公司所承接的工程为消防工程,主体结构如出现延期,必然影响**公司工期。**公司主张其主体结构并未延期,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主体结构并未延期,且即使主体结构在2021年11月完工,亦出现延期情况。**公司对此未能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提交的三位闹事工人的工资计算及支付情况,可以看出,三位工人均系连续在工地上工,说明即使主体工程延误,**公司的人工依然在持续支出,即主体结构延误会导致**公司出现窝工情况而多支付人工费用的情况。但该情况出现后,**公司应评估该情况的严重程度,如情况并不严重,则在双方约定的限度内,因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公司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如情况极为严重,导致合同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则**公司应积极举证其多支付的工人工资情况,积极与**公司进行协商,但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亦对此未能充分举证该情况的严重程度,故**公司因上述理由直接停工,系违约。 第二,**公司在履行《分包协议1》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1.关于款项支付:《分包协议1》约定进度款按月支付,但根据**公司提交的相关转账记录等内容,**公司并未按月支付相关的进度款,故本院认定,**公司在款项支付上存在违约行为。关于应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公司主张根据**公司已报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已经全额支付。对此,**公司主张,根据已经上报给**公司的工程量,**公司已经支付完毕,但还存在未上报的材料款及工作量,对此**公司并未举证。 2.关于**公司与翰飞公司签订《分包协议2》:**公司与翰飞公司签订《分别协议2》的时间为2022年4月7日,此时,距离**公司与**公司正式提出停工涨施工费用已经过去将近两个月,期间双方多次就此事进行协商未果,而**公司最后一次与**公司协商,**公司的意见仍然是不增加施工费用就继续停工,且此前已经发生多次工人闹事事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分包协议1》已经无法履行。为保证工程工期,**公司于2022年3月中旬向**公司发出解约通知。故本院认为,**公司已经与**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后未果,与翰飞公司签订《分包协议2》完成剩余工程不属于违约行为。 第三,《分包协议1》的解除原因是什么?解除日期是哪天? 本案中,**公司在本诉、**公司在反诉状中均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诉求。本院认为,《分包协议1》确已无法履行,应予解除。但具体的解除原因,**公司认为系**公司与翰飞公司签订《分包协议2》导致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公司违约,故应解除。本院在上文中已经论述,**公司与翰飞公司签订《分包协议2》,**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公司主张因**公司停工,导致工程延误,多次协商无效,故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分包协议1》即解除。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院上文已经论述**公司停工主张增加施工费用的行为系违约,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公司多次催告,**公司均继续主张停工,不履行《分包协议1》约定的主要内容,导致《分包协议1》工程延误,故**公司此时有合同解除权。**公司通过书面寄送方式将《函2》发送至**公司,**公司亦认可收到了《函2》。 **公司收到《函2》时,《分包协议1》解除,具体的解除时间为**公司收到《函2》的时间,即2022年3月17日。 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分包协议1》因**公司违约解除,**公司应承担赔偿其因违约造成的**公司损失。 关于**公司主张**公司赔偿**公司合同差价损失的请求,本院认为,虽然《分包协议1》解除系**公司违约导致,但在履行《分包协议1》过程中,**公司亦存在未按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主体工程延误,确会导致**公司人工成本增加。综合以上情况,该项损失,本院酌定为5万元,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公司赔偿**公司律师费3万元,因双方在《分包协议1》中约定了律师费的支付内容,故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具体数额,本院酌定为1万元,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公司应支付经济处罚款45000元的相关诉求,系因**公司工人闹事导致,本院认为,**公司工人因未按时发工资闹事双方均认可,系**公司违约,因《分包协议1》有相关约定,故**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具体金额,由于**公司确实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且该情况较为严重,可能导致工人未能及时拿到工资而闹事,故该项金额本院酌定为1万元,**公司主张过高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提出的**公司支付欠付工人工资、未结材料费的反诉请求,**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公司所举证证据不足以说明欠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情况超出合理限度,且《分包协议1》为固定总价合同,工人工资和材料款本应由**公司自行支付,故该项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的反诉请求,基于两点,一是**公司不允许**公司进场施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公司不允许**公司进场施工的原因是**公司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故**公司不允许**公司进场不属于违约行为。二是**公司与翰飞公司签订《分包协议2》,**公司违约,但上文已经论述,**公司该行为不是违约行为。故该项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的反诉请求,因**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亦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有相关约定,故该项诉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数额,本院酌定为1万元,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撤场情况,**公司主张其剩余机具自行联系**公司进行撤场,故合同解除后的撤场问题本院在本案中不再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信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021年5月17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工程现场管理协议》于2022年3月17日解除; 二、北京***信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违约损失5万元、律师费损失1万元、工人闹事违约金1万元,合计7万元; 三、北京**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信建筑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万元。 四、驳回北京***信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4.88元,由北京**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894.88元(已交纳),由北京***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4393元,由北京***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293元(已交纳),由北京**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姜 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