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7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理人:***(***之兄),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院诚盈中心5号楼902、903、9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3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二审法院调查收集,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亦未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要求调取的材料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被申请人应依法告知申请人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申请人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直接关系到申请人后续的治疗救治是否能够得到保障。纵容被申请人不告知申请人重大事项,却让申请人承担过节费等工资福利待遇无事实法律依据或依据不足的法律后果,显系自相矛盾。(二)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均适用法律错误。包括申请人要求支付2017年8月22日至2020年7月27日工资差额,支付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支付公司扣押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2月21日***垫付手工报销工伤医疗费,支付2019年10月2日至2020年7月27日***伙食补助费及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7月27日***救护车费等。(三)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不合法。二审法院并未组织开庭,而仅仅是进行了一场谈话,在谈话过程中,仅仅是本案的审判长和书记员出现在询问现场。本案客观上系由审判长楚静独任审理,并未由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严重违反了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程序违法。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奥信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同意一、二审判决,认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二)请求书面审理或者线上开庭审理。(三)申请人要求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2018年8月22日至2020年7月27日工资差额,根据在案证据,2017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工资已由生效判决处理,本案不应支持;2019年9月30日经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壹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故其已达到法律规定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故对于2019年10月1日之后的工资,不应支持。 关于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主张的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仲裁时效。自2018年7月25日起依法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主张的2018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 关于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2月21日手工报销医疗费,该部分费用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正确。 关于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正确。 关于调取证据申请,均与本案基础事实无关,一、二审法院不予调取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不存在审判程序违法应予再审的情形。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