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7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理人:***(***之兄),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院诚盈中心5号楼902、903、9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3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二审法院调查收集,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亦未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要求调取的材料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被申请人应依法告知申请人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申请人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直接关系到申请人后续的治疗救治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2367321.38元的25%经济补偿金591830.45元、住院结算发票外医疗费41290.69元的诉请均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因工负伤治疗未提供劳动视同加班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系错误。(三)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不合法。二审法院并未组织开庭,而仅仅是进行了一场谈话,在谈话过程中,仅仅是本案的审判长和书记员出现在询问现场。本案客观上系由审判长楚静独任审理,并未由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严重违反了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程序违法。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奥信公司提交意见称,同意一、二审判决,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书面审理或者线上开庭审理。申请人要求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已支付***,***主张应按照建筑业职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要求奥信公司支付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医疗费,工伤医疗费25%的经济补偿金、2017年7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因工负伤无法休息、无法陪伴家人旅游购物的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及25%的赔偿金、过节费等福利费用,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调取证据申请,均与本案基础事实无关,一、二审法院不予调取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不存在审判程序违法应予再审的情形。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